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七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七条 被征收的房屋需要确认属华侨房屋或者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