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八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八条 征收华侨房屋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居住在境外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被征收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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