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三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是指以下房屋:(一)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三)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