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三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是指以下房屋:
(一)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三)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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