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四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华侨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华侨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华侨房屋的所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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