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七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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