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为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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