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十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十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原租期在一年以上,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三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