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可以供查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