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可以依法出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