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
第四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工矿区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可以依法出租。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
← 查看《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