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