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
出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缮并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出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缮并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