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提供房屋;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