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出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交付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