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七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依托数字政府支撑能力和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各种资源,发布国家和省有关促进、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依法归集、储存、使用、更新、保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并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共享家政服务信息,促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共同做好家政服务信息管理和保护工作。
“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共享家政服务信息,促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共同做好家政服务信息管理和保护工作。
“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