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和实施家政服务标准,提升家政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