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发展、行业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品牌创建、劳动权利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促进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促进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