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政服务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和实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提质扩容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