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其他约定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其他约定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