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