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建立家政服务人员跟踪评价档案,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