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与家政服务消费者充分协商,订立家政服务合同。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通过“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签家政服务合同。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通过“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签家政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