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二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二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健康状况以及家政服务技能等重要信息,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对象;
(二)盗窃、侵占、骗取、故意毁损或者擅自处置家政服务对象的财物,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对象的隐私、个人信息;
(四)隐瞒与其所提供家政服务有重大影响的背景情况和健康状况;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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