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四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分类体检制度。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要求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超出分类体检要求的项目检查;确有需要的,应当征得家政服务人员同意,并由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消费者承担相应费用。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要求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超出分类体检要求的项目检查;确有需要的,应当征得家政服务人员同意,并由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消费者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