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三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告知与家政服务相关的个性化需求,保证家政服务人员必要的休息时间,按时足额支付服务报酬。
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或者可能对家政服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服务;
(三)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材料;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个人信息;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家政服务对象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家政服务人员身心健康或者家政服务工作质量的,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
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或者可能对家政服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服务;
(三)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材料;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个人信息;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家政服务对象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家政服务人员身心健康或者家政服务工作质量的,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