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一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一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核验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的身份证明,充分了解其健康状况、家政服务需求、家政服务技能等重要信息,并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相关方。家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家政服务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录入“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隐瞒真实信息误导家政服务消费者;
(二)利用家政服务之便强行向家政服务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
(三)扣押、拖欠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或者违规收取费用,以及其他损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材料;
(五)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对象、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个人信息;
(六)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七)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八)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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