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六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六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与其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岗位培训,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心理状况筛查和心理咨询辅导,提高家政服务人员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家政服务机构推荐给家政服务消费者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岗前和在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以及职业技能大赛,并按照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各类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引进专业师资队伍,促进技能培训与学历培养相衔接。支持各类院校、机构加大家政服务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纳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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