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八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八条 家政服务机构依法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置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租赁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