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七条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对持有家政服务码且居住半年以上,并依托“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共享信息确认通过的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时,可以免予其提供常住地址相关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