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由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对组织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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