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5-26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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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艺美术保护,推动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艺美术认定、保护、人才培养、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 第四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 第五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中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按照组织... 第六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开展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应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公...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制度。具体认定工作由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承担... 第八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开展认定工作,公布认定届次、种类、条件、数量、程序等,接受申请,组织... 第九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的认定申请,由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向认定工作社会组... 第十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工艺美术中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主要以传统工艺流程制作生产的品种和技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 第十一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自申请名单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公示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投票、评分、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分别对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 第十四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在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应当移出名录、收回证书。 ...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作工艺美术品所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和管理,统筹规划,严... 第十六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艺术价值很高,但经济效益不高并且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保... 第十八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工艺美术珍品馆、博物馆等专业场馆,或者建设工艺美术主题公共文化设... 第十九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授工艺美术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工艺... 第二十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工艺美术大师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姓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艺美术研发、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美术技艺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有关人员以及...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提供维权援助,加强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工艺...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机制,做好人才招募、引进、培训、提升及其服...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以将地方工艺美术常识列入校本课程,为工艺美术进校园、普及工艺美术知识提供便利。有条件的普通本科...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五条 工艺美术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制定本行业专业人员评价标准,按照规定承接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六条 从国外、省外引进的工艺美术人才按照规定享受入户、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省工艺...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享受省人民政府专项津贴以及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便利服务。 ...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工艺美术展演、线上直播线下体验活动,引导新闻媒体推...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工艺美术社会组织应当引导企业、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开展跨门类、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合... 第三十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工艺美术产业创新,支持工艺美术企业、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开展材料创新和工艺创新,开...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工艺美术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特色村镇、工艺美术品集聚地等工艺美...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要,指导和支持工艺美术社会组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开发工艺美术工业旅游、乡村旅游产品,可以在工艺美术企业开...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资金、场地、信贷担保、交流合作、展览展销等方面的产业配套支持措...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工艺美术大师创办工艺美术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经依法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个...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培育、规范工艺美术品及原材料交易市场,支持交易代理机构、中介机构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企业可以参与制定完善工艺美术行业标准,将自主创新技术写入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引领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由工艺美术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署名、个人标识的,依照著作、商标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冒... 第四十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认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艺美术,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新兴工艺美术。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工艺美术相关保护工作,同时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根据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需要,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