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要,指导和支持工艺美术社会组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培育和打造工艺美术知名品牌、特色品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