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资金、场地、信贷担保、交流合作、展览展销等方面的产业配套支持措施。
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建设检测、鉴定、评估、经纪等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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