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开发工艺美术工业旅游、乡村旅游产品,可以在工艺美术企业开放的生产车间、用户体验中心等开辟旅游线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乡村生态休闲场所、自然人文景区等设立工艺美术品的展览展销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