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中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和行业规范,做好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