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艺美术研发、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美术技艺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有关人员以及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有关人员以及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