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工艺美术大师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姓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个人标识或者称号。
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称号。
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