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授工艺美术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工艺美术有关公益活动。
(一)传授工艺美术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工艺美术有关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