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授工艺美术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工艺美术有关公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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