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艺术价值很高,但经济效益不高并且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保护、扶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