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工艺技术需要保密的,依法确定密级;
(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五)根据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工艺技术需要保密的,依法确定密级;
(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五)根据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