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在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应当移出名录、收回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收回证书:
(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四)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工艺美术大师义务的。
对被移出名录、收回证书或者撤销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应当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收回证书:
(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四)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工艺美术大师义务的。
对被移出名录、收回证书或者撤销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应当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