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进行处理,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进行处理,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