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分别对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大师予以认定。
认定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公布名录、颁发证书。确有必要的,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公布名录、颁发证书。
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确有必要的,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认定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公布名录、颁发证书。确有必要的,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公布名录、颁发证书。
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确有必要的,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