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机制,做好人才招募、引进、培训、提升及其服务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将工艺美术列入地方选修课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专业人员评价机制,健全工艺美术人才职称评定和技能人才评价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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