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享受省人民政府专项津贴以及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便利服务。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单位可以予以授艺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