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