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署名、个人标识的,依照著作、商标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艺美术大师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称号的,由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构成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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