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认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财物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影响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财物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影响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