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进行研判,划分风险等级,并建立健全应对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