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制度,明确各类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职责分工,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加强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培训、演练,及时优化社会风险防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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